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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修订保险合同准则:挤出保费收入水分,抑制险企盲目扩大规模的短期冲动
 [打印]添加时间:2022-07-19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3181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下发通知,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进行修订并印发,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重要成果。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据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范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2009年,财政部发布了《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进一步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然而,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较快增长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原准则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例如,收入提前确认导致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配比、收入中包含投资成分导致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粉饰业绩等。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原准则加以规范。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分别于2017年5月和2020年6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和《对的修订》(以下统称国际保险合同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路线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在此背景下,财政部会计司自2018年初启动了对我国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项目。
 
  具体看保险合同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
 
  包括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调整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改进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式,新增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计量方法,规范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优化财务报表列报等多项内容。
 
  而通过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发布实施,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强调,将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体现“保险姓保”。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保费收入分期确认并剔除投资成分,将导致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收入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但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收入水平。
 
  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将有效抑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大收入规模的短期冲动,有助于保险公司重新聚焦可带来长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险产品,更加谨慎地研发具有合理利润率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真正体现“保险姓保”的保险本源。需要说明的是,执行新准则导致收入规模下降的问题并非我国特有,根据同行测算,欧洲等保险公司执行国际保险合同准则同样会出现收入规模的大幅下降。
 
  同时有利于抑制保险公司粉饰财务业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险合同的计量高度依赖精算假设和精算结果。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不仅如此,新准则还将有利于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综合实力,提升我国保险行业国际形象。
 
  对于新保险合同准则进一步实施,财政部将加强相应的指导工作,包括加强宣传培训与实施指导。据介绍,财政部将尽快发布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指南,为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提供操作性指引。
 
  在政策协同方面,财政部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保险合同准则与有关监管政策的协调一致,努力形成监管合力,同时会同税收部门抓紧研究新旧准则下税收政策的衔接过渡问题。